交强险经营主体评估
2012年5月之前只有中资保险公司能够经营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能够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交强险禁止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是我国分阶段开放保险市场的审慎之举,在国际上这种做法也并不罕见。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2009)显示,超过1/4的国家对外国公司在本地市场上提供强制保险的能力进行限制,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
2006年交强险实施首年,有 24家中资保险公司被批准经营交强险业务,此后数量不断增加。 2011年年底达到36家,几乎覆盖了市场上的所有中资财险公司。相比之下,外资公司虽然数量较多,但并不能成为交强险的经营主体。直到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了修改,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交强险向外资开放,这种情况才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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