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车险条款目前,商业车险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以前一阵热议的“无责不赔”条款为例,方乐华表示,“由第三人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几乎都无责任,保险人通常按《保险法》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凭什么第三人全责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就可以不赔呢?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与被保险人无关,保险人不能因为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 就是“无责不赔”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该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污染了车险的诚信氛围。”方乐华如是说。 推进费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保监会此次调研的重要内容。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目前车险费率基本是固定的,但也会根据车主前一年违章和赔款次数进行调整,浮动最高不超过50%。此外,保险公司根据赔付情况,也会进行费率调整,一般要到保监会报备。 对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鸣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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