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有调查显示超九成车主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既然上了保险就有权利获得赔偿,但自己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责为由将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这太不公平了。”在现实中,因此导致的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屡屡发生,引发市场强烈反应。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吉林认为“无责免赔”有违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而保险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实际是保险人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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