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一辆菲亚特乌诺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定损该车修理费15479.6元,李小姐将受损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但在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投保人报称的修理费用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的费用,拒绝赔付。李小姐则认为,被告损害了她的利益,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6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李小姐在修理过程中单方面变更了修理项目,因此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修理后重新定损的修理价格,赔付投保人9541.6元。 车主未更换配件 保险公司拒赔付 2005年7月29日,原告在被告公司为一辆菲亚特乌诺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06年3月14日原告驾驶该车在马路上行驶,为避险与路边的大树相撞,造成车辆的一定损坏。事后,原告向交通部门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交通部门认定,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随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保险公司确定修理费总计金额为15479.6元。 其后,原告将车送往修车厂进行修理。但修理过程中,该车散热器、正时皮带、电子扇风圈等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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