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驾校保险金16万元。
2010年8月22日上午,某驾校学员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在坡道上向后滑行,将车后方的吴某、严某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唐某驾车时观察疏忽,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并认定随车教练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公安部门调解,驾校分别赔偿吴某26万元、严某20万元。后驾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拒绝。驾校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驾校进行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驾校车辆出险时,驾驶人员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垫付抢救费用义务,对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教练孙某的随车指导下,使用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属于无证驾驶。唐某因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应由孙某承担责任。而孙某的驾驶培训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孙某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即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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