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服务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难以满足社会各界对车辆保险的需求。其中,在车险理赔中无责方理赔难的问题尤为明显,笔者认为,对无责方的理赔规则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流程设计的三种理赔途径都是保险公司为了便于内部管理而设计的,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显失公正、公平。试看这三种理赔途径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第一种方式,将一个本应在保险合同范畴内解决的问题,转嫁到两个当事人之间,能否为无责方支付修车费要看全责方的品德和觉悟,如果全责方(被保险人)不配合,那么无责方就要承担一定风险。
第二种方式,更加重了无责方(第三者)的风险,即当无责方将修车发票给全责方(被保险人)后,无责方能否拿回修车费,不仅全部依赖于全责方的道德品质,而且有可能丧失取得索赔的证据。
第三种方式,表面上看是可以先行赔付给无责方车主,实际上,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全责方(被保险人)同意并到保险公司签署同意书才能执行,而这个过程也是两个当事人之间协商。这样就使本应确定无疑应该赔付的案件充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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