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得到保护和帮助,但保险行业中的一些条款,却让投保人在急需帮助的时候连连遇到问题,或者让投保人的利益和资产受到损失。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买车开车的人多了,城市道路变得日益拥挤,交通事故也呈上升趋势。不少人在出了事故之后,第一时间想到的便是能够通过已经购买的车险挽回事故损失。
在我们一般理解中,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如果出意外了,收了保费的保险公司就要赔。但是在车险中,按照“责任免除”和“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中的条款,给自己的车投了保,出了事故车辆受损,你可能根本就得不到收了你保费的保险公司的保障,或者只能得到“有限”的赔付。正是有这种所谓的“妙用”,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可没少花功夫来隐藏这种霸王条款。
案例调查
没有牌照不予赔偿
“10多万元买了辆新车,本来是开开心心的事情,结果却因为保险的事情变得闹心。”车主范小姐烦透了心。去年12月,范小姐花费近12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3,并为新车购置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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