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保监会车险监管新规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还有赖于各方的进一步努力。
2012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拟订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如对于广受争议的“无责不赔”问题,《通知》即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无责不赔”广引争议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合理的施救费用;其中碰撞责任是车损险承保的主要风险责任。对于非碰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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