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高保低赔将被修改
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车主对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而在发生全损时,却往往按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来进行理赔,这就是一直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
【案例】以一辆2006年购置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例,记者询问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即便交保费时是按照20万元购车价来计算,根据保险公司0.9%的月折旧率,到现在5年下来即便车辆全损,车主获赔金额只有9.2万元。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做法,大多需要车主按照新车全价来购买保险,一旦造成车损需赔付时,赔偿的价格却是计算折旧率之后的价格。因此,这种高保低赔现象也一直备受争议。
【新规解读】《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所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意味着,很多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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