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12月3日,四川省首起“撞了白撞”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行人王建强和不对事故负责的司机吴亮达共获得赔偿20367.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由此成为全国第一家因“强制三者险”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据悉,该案是我国法院首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判决交通事故赔偿案,而此前,保险公司一直沿用“商业三者险”解决类似纠纷。 据了解,今年6月28日下午,吴亮达驾驶五菱微型客车由成都牛市口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行驶,行至海椒市街4号47路公交车站前遇王建强由汽车前从右至左步行,双方因此发生碰撞,王右内踝及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性骨折。同月30日,成都市交管局认定王违法横过机动车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7月下旬,王将吴告上法庭,索赔2.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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