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上午9点,朝阳法院将公开宣判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 原告周某、王某诉称,王某驾驶的起重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压死亡。事后,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称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 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并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原告赔偿受害方10万元。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现原告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理赔4万元,均遭到拒绝。 第三者责任险系强制险种,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是,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尚在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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