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彭州法院在判决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而是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赔偿被保险人70304元.对此,业界人士表示,彭州法院的判决尊重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使无辜的受害人获得合理的救济,并突破性地对“免责条款”开刀,明确了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以保护意外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为终极目标,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事故驾驶员家人被压死 2003年9月,万洪伟购买一辆中型货车,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2004年4月21日,万洪伟雇佣的驾驶员肖勇兵驾驶该车行驶时,发生故障,当即停车请有修车经验的其父肖开正检查故障.在检查故障的过程中车辆突然失控,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将在车旁检查车辆故障的肖开正压伤,肖开正经抢救无效死亡. 肖开正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赔偿,彭州法院判决万洪伟向肖开正的亲属赔偿87880元,并承担诉讼费3500元.随后,万洪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编者按:本处有部分内容缺失) 起诉“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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