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所属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发生事故,由于当地交通部分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这家公司便自己出了一份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遭到拒赔后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创成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沃尔沃牵引车于2005年6月18日上午行驶至山西省汾阳市薛公岭二道弯路段时,因路面不平车辆向右侧翻,造成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向汾阳交警大队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次事故属单方责任不必通过交警处理,无须交警队出示事故证明即可获得赔付。 事后北京创成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赔付时,保险公司要求出示交警大队的事故证明。但交警队认为事隔太久,肇事车辆和司机当时未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故拒绝出示证明。随即该公司便自己出具一份证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其证明是伪造为由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此次事故是单方事故不需要交警大队处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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