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保险过程中,大多车主对保险合同并没有仔细研究,消费者认为只要给车买了盗抢险,车子的任何损害都能根据这一险种获得赔偿,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对于这样的纠纷,大家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又该如何举证?
杜宇:从实践中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往往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将有利的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却说已经告知了。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很头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做法,保险公司设立电话回访制度,明确告知消费者买了哪些保险,哪些条款是免责的。
李伟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即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这一规定来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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