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 车船税(机动车)申报缴纳
1、车船税(机动车)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本市车船税的纳税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 “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
2、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3、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4、购买短期保险的机动车: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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