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往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交强险与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三责险是商业性的,并可补充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的不足。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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