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骑自行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
〔案情〕
1998年10月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南某(男,20岁,在校大专学生)与同学苏某、武某、赵某一起离校,骑车去15公里以外的北峰山公园登山游玩。途中,几人边骑车边聊天说笑、嬉戏,你追我赶。当被告人南某在道路左侧快速行至一工厂东侧门前时,恰遇该厂女工林某(32岁,已怀孕32周)横过人行马路。由于南某车速太快,又边说边骑,未注意前方情况,当发现林某正过马路时,已距林某3米远,南某惊惶失措,躲闪不及,自行车撞在林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仰面朝天摔倒在地,头部血流不止。南某等人迅速将林某送往医院抢救,南某在同学的陪同下,给校领导打电话报告情况,并暂向学校借款抢救受害人。林某由于脑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南某负事故的部责任。事后,南某积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骑自行车时疏忽大意,不随时注意观察路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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