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逆路交通率故造成本车人员、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贵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ft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悄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任强制保险贵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贵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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