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宇新8月2日北京报道 针对不少消费者关于如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疑问,北京市保监局日前表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实施整整一个月后,北京市保监局8月1日对外公布了《交强险投保提示》,从投保时、投保后和出险后等三方面,提示了交强险投保人在办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风险。
首先是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北京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应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 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在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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