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须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交强险是我国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我们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存在一定区别。
一、投保和承保的强制性。
这是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本质区别。三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赔偿,是一种商业保险。其对于一年出险高达一、二十次的高风险车辆可以拒保。而交强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二、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对于三者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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