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
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
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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