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现行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承保2006年7月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责险。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提示客户,凡是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应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各公司不得宣传“商业三责险可以替代交强险”等,严禁误导客户。
四、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不能出示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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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明显扩大,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因此单看便宜不便宜并不科学。”这位负责人说,目前保监局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因为车主提前续保,可能面临风险。
市场变化
保险公司将重视服务
交强险实施后,将带来保险市场的变化。
天安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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