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成军咨询,他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故障,当时他停靠路边检查,并在车后50米处设置了简易的警示标志,但还是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轿车追尾,导致他受轻伤、两车变形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时,交警判定他也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已设置警示标志被追尾,不是由对方负全责任吗?
造成追尾事故除了对方的车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车速之外,还有其它很多方面的因素,例如:读者成军在故障车后设置的警示标志是否有效、是否开启了报警闪光灯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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