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司机白某醉酒驾驶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归属为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怀安县某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另载乘车两人)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等3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家口怀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三人起诉至怀安县法院,法院判处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赔付三原告各项损失12.2万元。之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将张家口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追偿所支付的赔偿金。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是避免因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所必需。通过赋予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使醉酒驾驶者承担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遏制不谨慎驾驶行为,实现社会正义。
在保险实务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投保交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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