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0多岁老妇遭遇车祸受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其家人将对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其已经以登报的方式解除了与对方的交强险合同,对发生在解除之后的事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赔还是不赔?28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后,一审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5万余元。
2011年1月,江苏新沂人顾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的变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2年1月12日。2011年8月11日当天,天空中下着阵雨,早上7点多钟,顾某驾驶着他投保的变型拖拉机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当他看见在此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年逾66岁的陆某时,还没来得及反应过来,拖拉机已经撞到了陆某的电动三轮车上,致使陆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几个小时后,陆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顾某主动赔偿了陆某家人经济损失5.2万元。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