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1年1月29日凌晨,姚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CZ510轿车行至任阳镇事故地段因路面结冰,车辆打滑驶入路边与电杆相擦致轿车损坏。2011年2月16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常熟市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纺公司)。该车于2010年12月7日在常熟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止,含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案发后,无纺公司为维修该车辆支付了维修费72700元(该车辆维修前已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无纺公司按照理赔程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答复对本次事故车辆损失拒赔。
理由是:事发时驾驶员姚某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连续四次超速被累计记分满12分,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中第七项的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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