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茂满是五河县朱顶镇河口村农民,于2007年5月20日,乘坐陈斌驾驶的皖C—07799号大客车从浙江打工返回,到河口村时,下车到车体边箱旁取行李,被对面何彪驾驶的皖17—23340号拖拉机撞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斌和原告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张茂满被送入当地医院抢救,后转入蚌埠医学院手术治疗,现经司法鉴定被确定为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肇事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其妻作为法定代理人,将两名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原告张茂满的第三者身份产生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只是大客车上的乘客,他是下车取行李时发生交通事故,行李还在大客车的车箱里,还是大客车乘客,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乘客险进行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已下车,不论是否还有行李在车上,他都不是车上人员(乘客),应当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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