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驾驶客车行驶过程中,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将车门打开让乘客林敏下车,林敏下车时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敏无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林敏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范畴为由,拒绝赔偿,因而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林敏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存在分歧。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林敏在下车的瞬间,其已经脱离了车体,脚已经接触到地面,此时其应该属于“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符合保险合同关于第三者的定义,属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林敏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下车摔倒在地,林敏系车辆未停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不是脱离车体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故在发生事故的瞬间,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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