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修订
在条例的第四十二条后,增加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对于条例的修订,更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补充,进一步对原有文件的完善,也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并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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