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程先生开车时发生意外,导致一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吴某死亡,其后在交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赔付协议,程先生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预付了58万元赔偿费。此前程先生早已为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6万元,不计免赔,根据我国交强险有关规定,投保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依法应当由投保车主(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因此事故处理完毕后,程先生依法向该保险公司提出56万元的理赔申请。然而该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为由,只同意按农村人口理赔标准支付24万元左右的理赔款。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程先生认为事故是由交警处理的,已持有交警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其理赔证据已得到了交警的认可,是具有权威的法律文书,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保险限额应向车主程先生支付56万元理赔款。而保险公司则对此提出怀疑,怀疑死者家属伪造证据,企图通过造假骗取巨额保费,因此不同意按城市人口理赔标准赔付。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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