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有部分案件的侵权主体为两辆以上的机动车辆。应该说,此类案件在证据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相较单一车辆肇事损害赔偿案件要复杂得多,而其中一个突出的难点就在于诸车辆是否投有交强险,对侵权人责任的分担以及保险公司责任的承担方面有较大的影响。对此,笔者试以两车侵权主体为例,根据两车投保交强险情况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划分,并提出分析意见。
案例一:肇事机动车方均未投保交强险情形。
A摩托车与B小汽车相撞,致行人C受伤,交警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B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A、B均未投保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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