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02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某单位司机刘某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行驶在某县公路时,因驾驶车速过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将同向行驶骑摩托车的菜贩傅某连人带车撞倒。刘某见傅倒在地未动弹,认为傅被撞死,遂将傅拖至公路西侧60米处田间挖坑掩埋,然后将傅的遗留物抛入公路两侧草丛和水沟中湮灭,逃离现场。被害人傅某经法医鉴定,支气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将被害人傅某撞伤后不但不送医院抢救,反而不顾被害人死活,在没有确定被害人傅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傅某活埋致死,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疏忽大意酿成交通事故,不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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