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7年5月购买二手车,过户时买卖合同上写明的交易数额为5万元。同年6月王某对购买车辆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评估王某的车价值8万元,王某交了相应的保险费用。2007年6月15日,王某将车停在工作单位楼下,下班时发现车被盗。王某及时报案,并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的评估价值8万元。保险公司却以王某交易价为5万元,所以车辆的真正价值为5万元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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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赔偿金额是按汽车的交易价值5万进行赔偿还是按照保险公司评估价值8万元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实际价值就是交易价值,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赔偿车辆的损失应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而不是保险价值。
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既然对承保车辆进行评估并确定车辆价值,根据合同法、保险法规定,保单系合同种的一种特殊形式,既然按保险公司评估价值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出现保单上的约定赔偿情况,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单上保险的价值进行赔偿。对于买卖车辆交易价值的5万元,与本案的保险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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