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是对受害人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免责,还是仅对受害人的直接物质性财产损毁免责,是目前司法审判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
在出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赔”与“不赔”成为交强险理赔的争议焦点,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乎到被保险人、受害人以及保险公司的切身利益。为求司法公正,本文试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意图、保险法律法规的内在统一性与衔接性角度,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分析得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不仅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同样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司机无证驾车,撞死过马路行人
2010年12月12日19时,静宁县农民李喜俊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在兰州市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
孰料,当车行驶至省民族歌舞团门口时,意外发生了,李喜俊驾车将正在由南向北步行过马路的张某撞倒在地。次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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