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23时30分,原告张某无证驾驶蒙G85492号北京现代牌GH7162MW型小轿车沿保康镇科尔沁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盐业公司门前与步行人魏某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当即死亡。原告张某所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原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原告张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系本案第三人陈某所有,并且第三人陈某以原车主赵某的名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9月2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1年8月18日,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陈某赔偿死者魏某亲属(孙某、魏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 000元,其中原告张某赔偿248 000元,陈某赔偿52 000元。(此赔偿款均已给付完毕)
一、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垫付款110 0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
二、案件处理观点:
在审判实践当中,由于对无证驾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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