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日前公布。修改后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
近日,交强险正式对外资保险公司敞开大门。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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