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田某以12万元价格购买了一辆1997年底生产的奥迪100--22e型轿车,卖方某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了车辆保险的一切手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公司按照新车价格32万元为田某办理了保险手续,田某缴纳了5488.73元保险费。
同年6月,田某的奥迪车停放在一辆捷达车旁,半小时后捷达车突然起火,将奥迪车在内的一排轿车引燃,奥迪车被烧毁。公安机关认定是人为纵火所致,纵火目标是奥迪车旁的捷达车。保险公司派人查勘了事故现场,认定奥迪车已全损。
保险公司经过核算,同意赔付田某10.02万元。田某提出,自己投保32万元,为什么只得到10.02万元的赔偿?保险公司解释道:保险条款中规定,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奥迪车的保险金额是32万元,但实际购车价是12万元,理赔应当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12万元进行赔偿。由于田某使用车辆不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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