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份,郑某向泉州某车行购置了一辆跑车,并于购车的当天向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等多个险种,保险期为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
在办理保险后的第二天,郑某向交管部门领取了临时车牌,有效期15天。有了临时车牌后郑某闯红灯、超速、越线行驶、随意掉头多次违章。8月3日,郑某在高速公路中因超速行驶与前方的大货车发生追尾,致使轿车受损严重。虽然郑某第一时间报了案,保险公司也给予定损。但当郑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时临时牌照已经过期,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郑某认为车险保的是车而非车牌,否则自己也不会“钻空子”,利用临时车牌逃避交警处罚。经多次协商无效后,郑某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泉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