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您注意过吗?“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日前,家住日照的井先生就因为这款规定头疼不已,并和保险公司打起了一场官司。
据了解,去年年初井某购买轿车后登记在某果蔬公司名下,并以该果蔬公司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赔偿限额为15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的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果蔬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证及与投保险种相对应的格式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格式性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了列举。其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当时双方签订了保单。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保险期限内,井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在拐弯时与站在路边的母亲唐某相撞,致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井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后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唐某为井某的家庭成员、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约定内容而拒绝赔付。无奈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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