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28 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宣判一起因未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及未核定事故损失而拒绝保险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水赣江大桥项目部损失273620 . 3 元。
吉水赣江大桥主体工程分为ab 两标段,原告承建其中a 标段工程后,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大
桥工程一切险,并缴纳保费6 万元,被告也签发了保单。在保险责任期间,赣江吉水水段共发生7 次洪水灾害,给原告承建的大桥工程造成巨大损失。对其中的前5 次洪灾损失,原被告经协商确定由被告赔付原告20 万元,此款被告己支付10 万元。
2002 年10 月30 日至11 月2 日,赣江发生保险责任期间的第6 次洪水,被告接到原告通知后,于10 月31 日到大桥工地检查,但对原告申报的损失既没有及时作出核定,也未拒绝赔偿。2003 年5 月lg 日至18 日,赣江发生保险期内第7 次洪水,此次事故原告未通知被告,但被告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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