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务中,分期缴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经营原则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但是,在宽限期间发生了事故如何处理,寿险和财险处理时会有一定的差异。本案就是体现这种差异的典型案件。
事实概要
a(诉外)和y(保险公司,被告)之间签订了汽车任意保险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如果被保险人a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或对方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物质赔偿时,最高给付保险金1400万日元。该合同的特约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可以分期付款,并规定每月25日为缴付日期。当被保险人缴付了第一期保费之后,如果没有按期交纳其后的分期缴付,并且在期限后一个月仍然没有缴付的情况下,则对在规定缴付期限之后所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a在按照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缴付日期,缴付了3月25日的保费之后,没有及时缴付4月25日到期的保费,并于5月24日发生汽车自损事故,在事故中丧生。此后由于a已经死亡,a的法定继承人x(原告)也没有缴纳保费。
x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y要求给付死亡保险金。y在没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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