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毒驾、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并向被保险人追偿。”3月21日,最高法院一则《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认为,该意见稿侧重保护赔偿权利人(受害人)的权益,但其中部分内容与我国交强险的规定不一致。如果将醉驾、故意事故都列入赔偿责任内,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和运营成本。
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问题关键是保险公司通常很难向被保险人追偿成功,比如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同样遭遇意外身故或逃逸。此款条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交强险条例并未强制险企赔偿醉驾伤人
在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果导致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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