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某大型商场向财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险,为所有在此经营的商户财产加了一把“保险锁”。保险期限为1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商场租赁柜台经营餐具的马先生发现两套价格不菲的精美瓷器餐具失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定损员马上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和核损。但由于马先生的餐具丢失发生在商场正常经营时间内,一直有售货员在进行正常的销售,且没有被盗痕迹,因此做出拒赔决定。
经查验事故现场,发现被盗的两套精美瓷器餐具分别放置在玻璃柜台和开放的货架上。而存放餐具的柜台和货架没有留下撬、砸等痕迹。商场也没有发生门窗被撬、墙壁被翻掘,或者持械抢劫等情形。
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盗抢责任赔付要件中,需要存在“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该商场商户马先生的货物丢失不符合附加盗抢险赔付的条件。因此向被保险人发送了《拒赔通知书》。
调解委员会与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对该案争议的事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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