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持B2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二审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人的主张,判决宿州人保财险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被保险人(车主)史某为其所有的皖11/33271号变型拖拉机在中国人保财险安徽省宿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为期1年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险种。2009年1月16日,史某雇佣的驾驶员乔某驾驶被保险车在江苏省睢宁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三者财产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乔某负全部责任。史某在赔付伤者损失后向宿州人保财险提出索赔。
宿州人保财险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乔某是持B2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因此,告知其只能赔付交强险,对属于商业三者险条款范围内的45192.4元损失不能赔偿。期间,车主史某和驾驶员乔某又补充提供一份山东省苍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颁发的“驾驶证、行驶证待办凭证”,该凭证临时代替拖拉机驾驶证副证,有效期为2009年1月6日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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