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单方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应向宋金虎赔付车辆修理费78360元,第三者车辆修理费7644元,车上人员医药费8000元,还有车辆施救费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9日,宋金虎为自己的货车向人保通化营业部投保了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四项,保险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共计14323.3元。
2007年7月1日23时50分,驾驶人邹建国驾驶该货车行至海淀区北三环主路马甸桥下,因车翘斗后撞桥,货车受损,同时,该车撞桥后从车身上飞出一三角铁,致使附近一辆奥迪A6车发动机罩及右前翼子板被轧坏受损。经海淀交通支队认定,邹建国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7月2日,人保通化营业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勘,认定货车驾驶人邹建国应对该事故负全责。
7月3日,宋金虎向人保通化营业部提交一份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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