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一汽车公司的挂货车,在修车铺更换备胎时,轮胎发生爆炸造成两人死亡。悲剧发生后,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持久战”,争议的焦点在于是不是交通事故。 6月29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案历经三级法院的4次开庭审理,最终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09年3月17日,金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宿州市诸庄集时,发现货车轮胎跑气,于是将车停至“风炮补胎铺”准备换车胎。修理人员徐某在卸轮胎时,有颗螺丝卸不下来,他就用氧气焊切割。突然,轮胎发生爆炸,徐某被炸进修车铺内,不治身亡,金某伤头部,失血过多当场死亡。 2009年6月12日,挂货车的车主某汽车公司向固镇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9万元。不过,保险公司认为,意外发生的场所并不是在道路上,不是交通事故。固镇县法院审理认为,运输途中轮胎爆炸炸死换胎人及在场人,属于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各项费用25.5万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蚌埠市中院提起上诉,第二次败诉。保险公司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此后,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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