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保险金额为10万元。王某除平时用车外,均将车停放在自家小区院内,并于2010年10月22日与小区某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合同》,期限为两年。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负责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并负有维护停放车辆安全的义务。2010年12月30日,王某的车辆在自家小区内被盗,王某随即向物业公司、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发现,因车辆丢失当天,设在王某停车位上方的该小区监控摄像设备存在故障,未有当天的监控录像记录,经数月查找,公安机关一直未能找到丢失的车辆。2011年4月20日,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王某车辆损失10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保险车辆的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0万元。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位求偿权呢?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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