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晚报》报道,日前,张先生驾车将人撞伤,经调解赔付了14万余元。于是,他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伤者的伤势未达到9级伤残。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按新的结论予以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主张未能得到法庭采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理赔款1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1月15日,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16日至2011年1月15日。2010年2月2日深夜,张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闵行区浦江镇江玮路闵浦六村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陈晓受伤。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由张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去年8月20日,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浦南鉴定所)对陈晓的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评定。浦南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陈晓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同年9月6日,张先生与陈晓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先生通过交警部门向陈晓支付了赔偿款14万余元。 张先生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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