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车后的第5日,虽然未办理车辆登记和悬挂号牌,周某还是按捺不住欣喜开车上路了,可不幸肇事,人、车均有损伤。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要对损失照单全收?昨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不免责,应赔偿周某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万余元。 2010年8月23日,周某在北京标龙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标致家庭轿车一辆,并通过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 当年8月28日,周某驾车与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周某、姚某及行人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周某负全责。周某称,他为此事损失20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6万余元。周某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为其剩余的14万余元损失“买单”。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周某投保的车辆没有悬挂任何号牌,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出示了签字的保险单,在背面附有的相关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没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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