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7日,保险公司接到客户张某报案,称其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海军总医院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行人相撞,行人受伤。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安排定损员对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经查勘得知,事故车辆的牌照号、行驶证车主等信息与保单上的车主和车牌号不符。经询问当事司机后得知,已经购买了商业险的这一出险车辆是张某向李某购买的二手车。张某在购买后已在车管所进行了车辆过户,但买卖双方均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最终,依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车主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其需求也在加大,市场上的二手车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案例中的这辆车,作为保险标的已由李某转让给了张某,同时作为已投保的车辆,其保障权益也跟随转让给了张某。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所谓保险标的的转让,是保险合同中被保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转让,既包括这些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买卖、让与、继承等,也包括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抵押权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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